2004年的电信业,就像一列快速前进中的火车驶入了一个海拔更高的平台。这个平台上有着更广阔的远景,但也伴随着更多的坎坷。如何更好的保障电信业整体环境的健康发展,在这一年成为更多的人关注和努力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具体化,就是众望所归的《电信法》。
《电信法》绝不能缺位
被业内人士誉为“《电信法》部长”的蒋耀平为推动《电信法》的加速制订可谓竭尽全力,从政策法规司司长到信息产业部副部长,他始终坚持认为,在我国从电信大国向电信强国转变的过程中,《电信法》绝不能缺位。这种坚持也已成为业内的一致共识。
然而,24载的历程清楚地告诉我们,制订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能够创造保持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业基本法将要面对多少困难。已经有多位专家表示,即使《电信法》(送审稿)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审核并通过,并且实现《电信法》正式颁布实施,也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下一步如何在复杂多变、利益纠缠的行业内保证《电信法》立法原则的贯彻,保证《电信法》执行的有效性,也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路漫漫其修远兮,仍将上下而求索。”
不过,这艰难的行程也将给电信业带来莫大的收益。一部《电信法》的制订和实施,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电信业拥有了一部根本大法,而是在这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经过多方的辩论和博弈,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处在变革中的中国电信业不仅将理清体制、理顺思想,还进一步给电信业指出清晰的发展前景和发展路径。同时,《电信法》的制订实施还给转型期的电信业上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律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观念在碰撞与激荡中在每个从业人员心中生根发芽。
有破有立 慎重抉择
《电信法》难在哪儿?为什么难?综合业内的意见,首先难在“立”与“破”。作为一部行业大法,《电信法》不仅要系统的对电信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和监管的作用,更要面临如何破旧立新的问题。而“新”与“旧”之间的联系更是丝丝缕缕,牵扯不断。
“破”是为了更好的“立”。问题已经明显地摆在面前,蒋耀平多次表示,由于《电信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比,它的效力等级相对较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也较为有限。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和电信监管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如电信重组、国内竞争性电信市场的形成等,《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方面已逐步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
蒋耀平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电信市场秩序,调整电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电信活动和电信监管中的社会关系迫切需要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法律来规范。
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有关专家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连续性的,《电信法》也同样,它绝不是要把现有秩序推翻重来,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而是在现有管理体系上的一次整合基础上的废旧立新。业内决不能理想化的认为,由于对《电信法》的期待,就彻底否定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此前对于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所做出的工作。
比如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在此前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下发的一系列整顿、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的红头文件,这些条例、文件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应有的推进作用,其中相当一部分会被吸收进即将出台的《电信法》。
从这种意义上说,《电信法》是现有国家电信法规、条例、文件的归纳、集中和升华,是把国家现有的、散见于有关部门文件、政府条例中体现行业运行规则、规定、要求上升为国家法律这种最高形式,当然不乏有针对新形势而补充进的新的内容,但现有的文件、条例内容肯定是主体。
(徐超 顾莹 赛迪网-通信产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