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难"典型事件之1:普遍服务
时间:2004年9月
地点:北京
事件: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二批"村通工程"试点工作,新增8个"村通"试点省份,并将过万个行政村通电话的任务,"分片包干",逐一分配给4大电信运营商。
分析:随着WIO后国外电信企业的加入,在对外开放过程当中,中外公司势必要承担普遍服务的责任,普遍服务将是一个全球化的过程。但在普遍服务基金没有设置的情况下,普遍服务形同虚设,这不光是针对中国运营商。
《电信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而所谓电信普遍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在第一批试点工程今年1月份在陕西等5个省区的"村通工程"试运后,信息产业部认定该阶段工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第二批试点工程遂应势而生。但要做到"任何人"、"任何地方"还需协调好农村及边远地区电信普遍服务的客观条件与电信运营商经济能力的关系,只能期待《电信法》的"有法必依"。
主体与客体的重新定位
《电信法》其次难在“管”。《电信法》运用主体与适用客体究竟应该是谁,它的监管思路如何确定?监管力度应该如何量化?
《通信产业报》记者向一位参与了《电信法》(送审稿)制订的专家提问:“经过这么长时间的等待,究竟《电信法》或者说电信监管的终极目标是什么?”这位专家坦率的回答:“从根本上说,《电信法》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能够让监管者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从而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过,他又强调,“中国的特殊国情和行业特殊性造就了中国电信业的特性,监管者处于目前的阶段,监管思路的重点首先落在了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面。在目前情况下,只有通过调整企业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种转变就在今年。起因在于“价格战”。愈打愈烈的“价格战”已经让两家移动运营商苦不堪言,而小灵通的高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将“价格战”推向了高峰,同时还扩大了范围。至此,基础运营商基本上都或多或少参与到了“价格战”中。
弥漫的硝烟中,“价格战”并没有造就胜利者,而伴随着价格战,一度被监管部门压制住的互联互通问题也开始出现了抬头的迹象。为此,7月份信息产业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204号文件,首次针对“价格战”出台明确的治理政策。但这一举措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从表面上看,这与《电信法》(草案)中逐步放开基础电信资费监管的监管趋势并不相符。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解释,204号文件是以防止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地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其目的并不是要改变资费监管思路,而是建立更加有利于有效竞争的格局和秩序。
但显然,监管者同时扮演裁判员和教练员的角色,承担了政策制订和行业管理的双重重任,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造成了管制不足和监管滞后,相应也造成了市场监管效率和效力的低下。因此,顺应国际潮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成为《电信法》制订过程中颇有市场的呼声。不过信息产业部已经明确表示,本届任期内将不可能成立独立监管机构。也有专家表示,建立独立监管机构未必最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市场情况。因此,《电信法》(送审稿)中没有对独立监管机构做出任何规定。
(徐超 顾莹 赛迪网-通信产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