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难"典型事件之2:互联互通
时间:2003年1月2日至10日
地点:四川德阳
事件:德阳联通GSM移动网络被人为破坏,致使该网络中断9天,造成2万用户无法正常通话。
分析:自1998年以来,上报信息产业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达540起,至少影响到1亿人次用户使用,造成约10亿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和20亿元人民币的间接损失。
自电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来,网间互联互通一直是电信企业的难点,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经过近两年监管部门与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通信网互联互通的整体状况良好,保证了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正常运转。
互联互通既关系到各电信运营商的切身利益,也同样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尽管各运营商在不同程度上表示出对互联互通的诚意,但地方上依然"硝烟不断",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网间结算没有得到各运营商的认可。目前信息产业部已把互联互通监管列为第一要务,而已在送审阶段的《电信法》也重点突出了这一问题的有关"解"法。
不能忽视的细则完善
《电信法》尤其难在“细”。信息产业部有多位官员先后表示,《电信法》是一部原则性法律,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将以框架为主。因此,其后如何对执行细则进行完善将是《电信法》制订后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工作,这些包括牌照发放的市场准入问题、业务具体分类问题、资费标准问题、互联互通问题、网间结算问题、独立监管问题、普遍服务基金等等。
以互联互通为例。目前互联互通是电信监管最重要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监管难题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在《电信法》对互联互通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就可以解决。实际上,现有的《电信条例》就互联互通问题专设一章,比大多数国家都要严格(或者是同样严格),可问题还是不断出现。
最突出的是,为解决我国电信发展过程中突出的互联互通问题,信息产业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专家认为,即使《电信法》出台后,类似的寻求司法解释的行为也可能会经常出现。
互联互通主要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规章等来明确互联成本、互联互通监管手段等问题。当然,《电信法》应对违反互联互通义务的法律责任做出更强有力的规定,但这属于罚则(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不是互联互通部分所要突出的。具体讲,需要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来明确的互联互通事项包括:互联互通适用范围、互联协议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和条件、互联互通的实施期限、互联费用的计算和结算办法、争议解决等。
同样,《电信法》所有章节都很可能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原则与现实的对照,总会出现一些误差,《电信法》作为原则性法律,确立了该项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立法活动的全局起到指导作用。同时,作为立法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立法原则会在相应的具体性规定“缺位”时或者不相协调时起到“补位”的作用,能够直接为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提供法定依据。所以,《电信法》还需要业界在立法根本原则指导下,开动智慧,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细则,以发挥其最大的效力。
"三难"典型事件之3:资费
时间:2004年7月4日
地点:兰州市区
事件:兰州电信、兰州网通两家固定电话运营商将当地一些居民小区的固定电话月租费大幅下调,有原来的每月20元固定电话月租费降到9元或5元,甚至更低。
分析:这次资费下调,甘肃省通信管理部门认为其属于无序竞争,但当地老百姓却一致认为,通过降价他们得到了实惠。
合理的资费水平和资费结构是电信企业和用户的共同利益所在,这要兼顾国家、电信企业、用户三方利益,过高或过低的资费水平对电信业发展都是不利的我国的电信市场从垄断走向开放,资费过高,用户用不起,对电信发展不利;资费过低,企业不能发展甚至不能生存,对企业、对用户也不利。如何掌握资费的"度",让老百姓满意,同时又能保持电信的快速增长?不是靠电信运营企业低水平地打价格战,而是应该不断地提高网络质量和为用户服务的质量。
(徐超 顾莹 赛迪网-通信产业报)